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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 ( 81年03月21日)
第 一 條
主席團選舉有關投票及開票事宜,除主席團選舉辦法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辦法辦理。

第 二 條
選舉時就會場內分設發票處、圈票處,並分置投票匭、開票顯示板。

第 三 條
投票開票監察員,由出席代表推派擔任。其職務分配,由主席決定之。

第 四 條
(一)第一組八人,監察發票處(四發票處,每處二人),於投票開始前,向主席領取選舉票,查點數目,監督發票員分發選舉票;投票完畢後,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收,報告主席。

(二)第二組四人,監察投票匭,每匭一人。於投票開始前,當眾開驗票匭並加封鎖;投票完畢後,再加封條。

(三)第三組四人,維持投票秩序,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。

(四)第四組四人,在會場外巡迴監察,維持秩序。

第 五 條
投票時,出席代表依次憑宣誓後核發之「國民大會代表證」親自簽名領取選舉票,發票處職員在代表證上加蓋「主席團選舉訖」印章後發票,並將代表證隨同交還。

其未攜帶宣誓後核發之「國民大會代表證」之代表,經向秘書處取得證明,再行票投。

第 六 條
代表領取選舉票後,即往圈票處就選舉票上所列之各候選人中,以無記名單記法圈選一名,並親自投入票匭內。

第 七 條
代表投票完竣後應退至休息室,俟開票時始得入場。

第 八 條
後到代表,由場外巡迴監察員引導進入會場投票。

第 九 條
主席與投票監察員,俟全部投票完竣後再行投票。

第 十 條
投票完畢時間,由大會主席宣布,並按鈴為號。

第 十一 條
代表在主席宣告截止投票後始到場者,以棄權論。

第 十二 條
開票時間在主席宣告截止投票後休息二十分鐘開始。

第 十三 條
開票地點在會場主席台,公開進行開票。

第 十四 條
開票監察員分為四組,其職務分配如左:<div class="line-0206">(一)第一組二人,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,依次啟封取票,並將選舉票遞交第二組。<div class="line-0206">(二)第二組三人,查驗選舉票有無廢票,並將有效選舉票遞交第三組唱票;廢票彙整後點交第四組。<div class="line-0206">(三)第三組三人,監察唱票及記票,並將唱完之選舉票遞交第四組。<div class="line-0206">(四)第四組二人,監察整理及記錄各候選人所得票數與總票數。

各組所需管理員、唱票員、記票員等,由大會秘書處配備,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,分辦有關開票事宜。

第 十五 條
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,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,應由前條第二組開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。

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:<div class="line-0206">(一)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。<div class="line-0206">(二)未加圈選者。<div class="line-0206">(三)圈選二名以上者。<div class="line-0206">(四)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,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。<div class="line-0206">(五)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。<div class="line-0206">(六)圈選後加以塗改者。

第 十六 條
開票完畢後,由第一至第四組開票監察員會同將開票情形及左列各項紀錄,造具報告書送交大會主席:

第 十七 條
候選人得票數相同者,由主席抽簽決定其名次,並依選舉辦法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當選與否。

第 十八 條
投票監察員、開票監察員及有關投票開票人員均佩帶標識,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投票及開票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