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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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
第 二 章 創制
( 55年08月08日)
第 4 條
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,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。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,完成立法程序。但內容繁複,或有特殊情形者,得延長一會期。
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