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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  第 二 章 創制 ( 55年08月08日)
第 3 條
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創制權。

第 4 條
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,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。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,完成立法程序。但內容繁複,或有特殊情形者,得延長一會期。

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。

第 5 條
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,經完成立法程序後,非經國民大會決議,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