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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 ( 105年04月16日)
第 五 條
評議會提出之議案,至少須有二人之聯署,並須於每次開會一個月前寄交執行長,編入議事日程,由執行長於兩星期前分寄各評議員。

凡在會議期間臨時提出之議案,至少須有五人之聯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