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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 ( 105年04月16日)
第 一 條
本規則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。

第 二 條
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,由議長召集,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議長得召集臨時會。臨時會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之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評議員,視為親自出席。評議會開會,以過半數之評議員出席為法定人數。議長為主席,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,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。

第 三 條
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,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臨時評議會,推定臨時主席,主持選舉院長候選人事宜。院長候選人之選舉,用無記名排序方式投票,每人排序選舉四人,以得票數最佳之三人當選。

第 四 條
中央研究院院長在第 1 任任期將屆滿而有意連任時,應於任滿前 1年,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會議,推定臨時主席,主持院長連任投票事宜。院長連任之投票用無記名方式,得票數以出席評議員過半為通過。

第 五 條
評議會提出之議案,至少須有二人之聯署,並須於每次開會一個月前寄交執行長,編入議事日程,由執行長於兩星期前分寄各評議員。

凡在會議期間臨時提出之議案,至少須有五人之聯署。

第 六 條
議案得由議長指定評議員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之。

第 七 條
議案之通過,須有出席評議員過半數之決議。

第 八 條
在議案付表決,贊否兩方票數相等時,議長得投票決定之。

第 九 條
評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不能委託他人代表,但對於某特定事項,得用書面委託他一評議員代表投票,每一評議員,同時祇能代表一人。

第 十 條
每屆評議員首次集會時選舉執行長,由評議員互選產生,報請院長聘任之。

第 十一 條
本規則得由出席評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票決修改之。

第 十二 條
本規則自本院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