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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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
( 105年04月16日)
第 四 條
中央研究院院長在第 1 任任期將屆滿而有意連任時,應於任滿前 1年,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會議,推定臨時主席,主持院長連任投票事宜。院長連任之投票用無記名方式,得票數以出席評議員過半為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