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2 條
下列人員有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資格:
一、本院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,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報到程序,且尚在聘期中者。
二、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,在本院支薪者。
三、年度中奉准休假進修,未出國者。
下列人員無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資格,但有被選舉資格:
一、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不在本院支薪,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在本院支薪者。
二、經其他單位(含公民營企業)借調,不在本院支薪,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歸建者。
三、奉准出國,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返回國內者。
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於任期中因故離職、借調其他單位或出國達半年以上者,應即喪失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