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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  第 三 章 院務會議 ( 112年07月25日)
第 26 條
院務會議開會時,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。

研究人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院務會議其他研究人員代表出席;行政主管得委託職務代理人代表之。每一受委託人員同時只能代表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