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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  第 二 章 院本部職掌 ( 112年07月25日)
第 5 條
本院對外公文書:有關全院事項者,須經院長簽署,由院本部發出;關於一般行政事務者,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發出;關於研究所、研究所籌備處、研究中心者,得由該單位主管簽署發出,但以次要之事務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