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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 ( 92年10月01日)
第 6 條
國家安全會議之提案依下列方式產生:
一、總統交議之事項。
二、行政院院長之提案。
三、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簽報之事項。

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應就各項提案先行協調,並將協調結果陳請總統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