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  第 三 章 職責 ( 110年02月03日)
第 22 條
各單位處理事務,各科意見不同時,由單位主管決定之;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,應會商辦理,各單位意見不同時,陳由秘書長、副秘書長裁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