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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  第 三 章 職責 ( 110年02月03日)
第 19 條
本府處理事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逐級授權決定。業務處理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及分層負責明細表,均另定之。

第 20 條
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,除經秘書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,應由秘書長、副秘書長決行。

第 21 條
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,得逕行決定或代行。

第 22 條
各單位處理事務,各科意見不同時,由單位主管決定之;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,應會商辦理,各單位意見不同時,陳由秘書長、副秘書長裁示之。

第 23 條
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,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,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