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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0年02月03日)
第 7 條
各單位舉行之會議,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,應將會議紀錄陳秘書長核閱後分送之。

奉指派代表長官或本府出席其他機關舉行會議之人員,對涉及本府基本立場之事項,應事先請示原則,會後並應將開會情形簽報上級長官鑒察,並知會有關單位及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