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  第 三 章 權責 ( 89年12月27日)
第 14 條
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二、綜合文件之督導、撰擬。
三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。
四、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、參加。
五、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。
六、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。
七、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。
八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