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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  第 三 章 權責 ( 89年12月27日)
第 14 條
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二、綜合文件之督導、撰擬。
三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。
四、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、參加。
五、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。
六、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。
七、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。
八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 15 條
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法案、命令之研議或會核。
二、計畫、方案之研議或會核。
三、法令之制(訂)定、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。
四、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。
五、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。
六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,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。

第 16 條
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公共工程計畫、方案之研議或會核。
二、公共工程法規、制度之制(訂)定、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。
三、出席各種公共工程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。
四、公共工程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。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 17 條
處長、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、室事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主管業務之策劃、推動及執行。
二、工作之分配、領導及監督。
三、文稿之審核或代判。
四、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。
五、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。
六、所屬人員之派免、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。
七、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。
八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副處長襄助處長,處理本處業務。

第 18 條
科長承長官之命,處理本科業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主管業務之策劃、推動及執行。
二、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。
三、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。
四、主管業務之聯繫及協調。
五、主管文稿之初核。
六、所屬人員之指導、監督及考核。
七、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核簽。
八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 19 條
專門委員、秘書、技正、專員、分析師、設計師、科員、技士、助理設計師、辦事員及書記,各承長官之命,處理業務。

第 20 條
本會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逐級授權決定,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。

第 21 條
本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,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,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