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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  第 三 章 權責 ( 89年12月27日)
第 17 條
處長、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、室事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主管業務之策劃、推動及執行。
二、工作之分配、領導及監督。
三、文稿之審核或代判。
四、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。
五、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。
六、所屬人員之派免、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。
七、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。
八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副處長襄助處長,處理本處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