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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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
第 三 章 權責
( 89年12月27日)
第 19 條
專門委員、秘書、技正、專員、分析師、設計師、科員、技士、助理設計師、辦事員及書記,各承長官之命,處理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