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
第 三 章 權責
( 89年12月27日)
第 21 條
本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,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,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