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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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
第 三 章 權責
( 89年12月27日)
第 16 條
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公共工程計畫、方案之研議或會核。
二、公共工程法規、制度之制(訂)定、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。
三、出席各種公共工程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。
四、公共工程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。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