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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  第 三 章 權責 ( 89年12月27日)
第 15 條
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法案、命令之研議或會核。
二、計畫、方案之研議或會核。
三、法令之制(訂)定、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。
四、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。
五、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。
六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,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