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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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
第 一 章 總則
( 108年01月16日)
第 2 條
自由貿易港區(以下簡稱自由港區)之設置及管理,依本條例之規定;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。但其他法律之規定,較本條例更有利者,適用最有利之法律。
前項但書規定,於第七章罰則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