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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  第 五 章 租稅措施 ( 108年01月16日)
第 21 條
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,免徵關稅、貨物稅、營業稅、菸酒稅、菸品健康福利捐、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。

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之自用機器、設備,免徵關稅、貨物稅、營業稅、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。但於運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,應依進口貨物規定補徵相關稅費。

依前二項規定免徵稅捐者,無須辦理免徵、擔保、記帳及押稅手續。

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者,於籌設期間適用前二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