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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  第 五 章 租稅措施 ( 108年01月16日)
第 23 條
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,應依進口貨物或相關規定,課徵關稅、貨物稅、營業稅、菸酒稅、菸品健康福利捐、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。但在自由港區經加工、製造、重整、簡單加工、檢驗、測試者,按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價格,扣除自由港區內附加價值後核估關稅完稅價格。

自由港區事業銷售勞務至課稅區者,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