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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  第 五 章 租稅措施 ( 108年01月16日)
第 32 條
銀行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,由其總行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,在自由港區內,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,經營國際金融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