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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  第 七 章 罰則 ( 108年01月16日)
第 44 條
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者,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