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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處務規程   第 三 章 權責 ( 112年09月22日)
第 15 條
秘書長承院長之命,處理本院事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全院工作計畫之編製。
二、各單位職務之分配。
三、各單位職員之調配。
四、職員之指揮、監督與紀律之整飭。
五、職員任免、考核之核擬。
六、職員請假未滿一月之核准。
七、編造概算、預算、決算及統計。
八、院長授權公用款項之核付。
九、重要文件及重要新聞稿之審核。
十、各方聯繫事項。
十一、各項會報之主持。
十二、全部工作報告之核定。
十三、院長交辦事項。
十四、交代事項之主辦。

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,襄助秘書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