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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處務規程   第 三 章 權責 ( 112年09月22日)
第 15 條
秘書長承院長之命,處理本院事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全院工作計畫之編製。
二、各單位職務之分配。
三、各單位職員之調配。
四、職員之指揮、監督與紀律之整飭。
五、職員任免、考核之核擬。
六、職員請假未滿一月之核准。
七、編造概算、預算、決算及統計。
八、院長授權公用款項之核付。
九、重要文件及重要新聞稿之審核。
十、各方聯繫事項。
十一、各項會報之主持。
十二、全部工作報告之核定。
十三、院長交辦事項。
十四、交代事項之主辦。

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,襄助秘書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。

第 16 條
秘書長判行下列文件,但應將每日判行之重要文件,報告院長:
一、院長交辦及授權代判之文件。
二、經院長決定原則後,有關技術事務,依法處理之文件。
三、對外為手續之詢問洽商,及查案答復之文件。
四、對外徵集密件資料,及收到密件之復文。
五、應以秘書長名義行文及對秘書長來文具復之文件。
六、普通新聞稿。

應呈院長判行之文件,因時間急迫不及呈判時,得由秘書長批明先發,事後補呈判行。

第 17 條
各處、局、館長及中心主任承秘書長之命,處理各該主管事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所屬工作計畫之擬訂。
二、所屬各單位職務之分配。
三、主管事務之處理。
四、所屬職員之指導、監督及考核。
五、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。
六、所屬單位工作報告之審核。
七、所屬主管文件之審核。
八、長官交辦事項。

各處、局、館及中心副主管,襄助該管主管長官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。

第 18 條
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,受秘書長之指揮、監督,辦理本院人事管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。
二、本處工作之分配。
三、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。
四、重要文件之撰擬。
五、所屬職員之指導、監督及考核。
六、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。
七、長官交辦事項。

人事處副處長,襄助人事處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。

第 19 條
主計處處長,依主計法規之規定,受秘書長之指揮、監督,掌理本院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,其權責如下:
一、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。
二、本處工作之分配。
三、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。
四、重要文件之撰擬。
五、所屬職員之指導、監督及考核。
六、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。
七、長官交辦事項。

主計處副處長,襄助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。

第 20 條
各委員會專門委員,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,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、編撰及草擬、立法協助及黨團協商幕僚作業等事項,並受秘書長之指揮、監督。

第 21 條
各委員會主任秘書,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,處理各委員會事務,並受秘書長之指揮、監督,其權責如下:
一、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。
二、本委員會會議事項之籌劃。
三、本委員會委員之連繫及與相關部會之商洽。
四、有關資料之蒐集。
五、本委員會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。
六、重要文件之撰擬。
七、本委員會工作報告之編擬。
八、所屬職員之指導、監督與考核。
九、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。
十、長官交辦事項。

第 22 條
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得判行下列文件,但應將有關議事之重要文件報告召集委員:
一、經召集委員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通知書。
二、經召集委員決定移送各單位之文件。
三、有關蒐集資料往返文件。
四、純屬事務性質文件。
五、經辦指定事項。

凡重要議事文件應經召集委員判行者,因時間急迫不及送判時,得由主任秘書先行批發,事後補送判行。

第 23 條
派在特種委員會處理事務之秘書,其權責準用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之規定。

第 24 條
本院各職稱人員之權責,除本規程已有規定者外,其餘均依法今規定,受該管長官之指導、監督、辦理相關事務。

第 25 條
本院處理事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逐級授權決定,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秘書處擬訂,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。

第 26 條
(刪除)

第 27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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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8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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