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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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處務規程
第 三 章 權責
( 112年09月22日)
第 21 條
各委員會主任秘書,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,處理各委員會事務,並受秘書長之指揮、監督,其權責如下:
一、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。
二、本委員會會議事項之籌劃。
三、本委員會委員之連繫及與相關部會之商洽。
四、有關資料之蒐集。
五、本委員會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。
六、重要文件之撰擬。
七、本委員會工作報告之編擬。
八、所屬職員之指導、監督與考核。
九、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。
十、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