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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處務規程   第 三 章 權責 ( 112年09月22日)
第 16 條
秘書長判行下列文件,但應將每日判行之重要文件,報告院長:
一、院長交辦及授權代判之文件。
二、經院長決定原則後,有關技術事務,依法處理之文件。
三、對外為手續之詢問洽商,及查案答復之文件。
四、對外徵集密件資料,及收到密件之復文。
五、應以秘書長名義行文及對秘書長來文具復之文件。
六、普通新聞稿。

應呈院長判行之文件,因時間急迫不及呈判時,得由秘書長批明先發,事後補呈判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