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立法院議事規則   第 三 章 議事日程 ( 105年11月11日)
第 14 條
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年、月、日、時,分列報告事項、質詢事項、討論事項或選舉等其他事項,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、審查報告暨關係文書。

由政府提出之議案及委員所提法律案,於付審查前,應先列入報告事項。

經委員會審查報請院會不予審議之議案,應列入報告事項。但有出席委員提議,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經表決通過,應交付程序委員會改列討論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