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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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事規則
第 三 章 議事日程
( 105年11月11日)
第 17 條
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,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,主席或出席委員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;出席委員之提議,並應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。
前項提議,不經討論,逕付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