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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事規則   第 四 章 開會 ( 105年11月11日)
第 23 條
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,按次序報告之。

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,如有出席委員提議,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得提出異議,不經討論,逕付表決。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,交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。

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,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,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