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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事規則   第 四 章 開會 ( 105年11月11日)
第 19 條
本院每屆第一會期首日舉行預備會議,依下列程序進行之:
一、委員報到。
二、就職宣誓。
三、推選會議主席。
四、院長選舉:
(一)投票。
(二)開票。
(三)宣布選舉結果。
五、副院長選舉:
(一)投票。
(二)開票。
(三)宣布選舉結果。

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選舉,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,依序繼續進行第二次投票。

第一項會議之時程,由秘書長定之。

第 20 條
本院會議於每星期二、星期五開會,必要時經院會議決,得增減會次。

本院會議超過一日者,經黨團協商之同意,得合併若干日為一次會議。

第 21 條
本院舉行會議時,出席委員不得提出更正議事錄、臨時提案、會議詢問、權宜問題、秩序問題或其他程序之動議,但得以書面為之。

第 22 條
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。但舉行質詢時,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。

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,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,時間不得逾一小時;依其抽籤順序,每人發言三分鐘,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。發言時間屆至,應即停止發言,離開發言台。

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,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,並於上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。

已屆上午十時,不足法定人數,主席得延長之,延長兩次,仍不足法定人數時,主席即宣告延會。

第 23 條
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,按次序報告之。

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,如有出席委員提議,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得提出異議,不經討論,逕付表決。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,交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。

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,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,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通過。

第 24 條
報告事項畢,除有變更議程之動議外,主席即宣告進行討論事項。

第 25 條
院會進行中,主席得酌定時間,宣告休息。

第 26 條
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,或散會時間已屆,主席即宣告散會。

會議進行中,出席委員得提出散會之動議,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不經討論,由主席逕付表決。

第 27 條
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,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同意,酌定延長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