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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事規則   第 四 章 開會 ( 105年11月11日)
第 26 條
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,或散會時間已屆,主席即宣告散會。

會議進行中,出席委員得提出散會之動議,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不經討論,由主席逕付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