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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事規則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05年11月11日)
第 3 條
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,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。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。

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,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