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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事規則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05年11月11日)
第 1 條
本規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 2 條
本院會議,除憲法、立法院組織法、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、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另有規定外,依本規則行之。

第 3 條
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,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。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。

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,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。

第 4 條
立法委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本院會議時,應通知議事處請假,未請假者列為缺席。

第 5 條
本院會議,秘書長應列席,秘書長因事故不能列席時,由副秘書長列席,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項。

第 6 條
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,均應署名於簽到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