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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事規則   第 五 章 討論 ( 105年11月11日)
第 33 條
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,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,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,得宣告停止討論。

出席委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,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不經討論,由主席逕付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