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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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事規則
第 八 章 秘密會議
( 105年11月11日)
第 47 條
本院舉行秘密會議時,除立法委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員工外,其他人員均不得入場。
立法委員憑出席證入場。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憑特別通行證入場。
秘密會議開始前,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人數、姓名、職別,一併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