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立法院議事規則   第 八 章 秘密會議 ( 105年11月11日)
第 47 條
本院舉行秘密會議時,除立法委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員工外,其他人員均不得入場。

立法委員憑出席證入場。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憑特別通行證入場。

秘密會議開始前,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人數、姓名、職別,一併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