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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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事規則
第 九 章 議事錄
( 105年11月11日)
第 54 條
每次院會之議事錄,於下次院會時,由秘書長宣讀,每屆最後一次院會之議事錄,於散會前宣讀。
前項議事錄,出席委員如認為有錯誤、遺漏時,應以書面提出,由主席逕行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