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立法院議事規則   第 九 章 議事錄 ( 105年11月11日)
第 53 條
議事錄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屆別、會次及其年、月、日、時。
二、會議地點。
三、出席者之姓名、人數。
四、請假者之姓名、人數。
五、缺席者之姓名、人數。
六、列席者之姓名、職別。
七、主席。
八、記錄者姓名。
九、報告及報告者姓名、職別,暨報告後決定事項。
十、議案及決議。
十一、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。
十二、其他事項。

第 54 條
每次院會之議事錄,於下次院會時,由秘書長宣讀,每屆最後一次院會之議事錄,於散會前宣讀。

前項議事錄,出席委員如認為有錯誤、遺漏時,應以書面提出,由主席逕行處理。

第 55 條
議事錄應印送全體委員,經宣讀後,除認為秘密事項外,並登載本院公報。

第 56 條
院會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,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,並將速記錄印送全體委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