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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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委員行為法
第 五 章 利益之迴避
( 91年01月25日)
第 23 條
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,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;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,若調查屬實者,得請其迴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