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章所稱之利益,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、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。
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,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,應行迴避。
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,不得為私人承諾,或給予特定個人或團體任何差別對待。
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,應迴避審議及表決。
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,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;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,若調查屬實者,得請其迴避。
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處理有關利益迴避情事時,應要求立法委員列席說明。
立法委員亦得主動向紀律委員會提出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