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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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委員行為法
第 六 章 紀律
( 91年01月25日)
第 26 條
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,被移付懲戒之立法委員得提出說明。
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懲戒案,應自行迴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