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立法委員行為法
第 六 章 紀律
( 91年01月25日)
第 30 條
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,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、審議,作成處分建議後,提報院會決定之。
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、審議者,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