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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委員行為法   第 六 章 紀律 ( 91年01月25日)
第 30 條
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,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、審議,作成處分建議後,提報院會決定之。

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、審議者,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