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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委員行為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91年01月25日)
第 1 條
為維護國會尊嚴,確立立法委員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,健全民主政治發展,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制定本法。

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

第 2 條
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,係指下列人員:
一、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。
二、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