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  第 三 章 民刑事庭 ( 110年06月18日)
第 15 條
民刑事庭庭長職掌如下:
一、本庭事務之監督。
二、本庭評議簿之保管。
三、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。
四、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、操行、學識、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。
五、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。
六、發回更審裁判原因之審查。
七、法律問題之研究。
八、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。
九、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。

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