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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  第 三 章 民刑事庭 ( 110年06月18日)
第 16 條
民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,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,由年終會議或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定之。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