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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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
第 四 章 專業法庭
( 110年06月18日)
第 24 條
依少年事件處理法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,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,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。但事務較簡者,得指定人員兼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