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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 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 ( 110年06月18日)
第 24 條
依少年事件處理法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,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,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。但事務較簡者,得指定人員兼辦之。

第 25 條
專業法庭得置庭長,綜理全庭行政事務,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、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。

第 26 條
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