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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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
第 七 章 書記處
( 110年06月18日)
第 39 條
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、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,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,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,承其配屬庭長、法官之命辦事之試署或候補法官,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。但該試署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、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,應服從其配屬庭長、法官之指揮命令。
紀錄科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,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,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,並於月終送請法官、庭長、院長核閱。如有必要,並得隨時調閱。